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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代发债券借钱,该谁说了算?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地方政府代发债券借钱,该谁说了算?

  中国政府2000亿元地方债券代发前夜,如何尽量争取到更大的一杯羹?这是很多省级地方政府紧锣密鼓谋划的一件大事。“我们正在汇总申报中,打算上报二三百亿的额度。”2月18日下午,北方某省财政厅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本报记者获悉,目前各省市上报额度各异。浙江省拟上报300亿,宁夏提出了60亿的申报额度,而湖北省第一批申报规模在30亿元。这笔钱将被严格规定只能用到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21世纪经济报道,2月19日)

  笔者十分认真地阅读了整篇文章,但是没有看到相关核心问题。比如,地方政府代发债券是否需要?要贷多少?这些由谁来确定?从报道来看,似乎是由当地省政府说了算啊。笔者觉得应该不能由当地行政长官单独决定,毕竟这不是省长个人借债。应该由人大代表来审议,并向全省人民公开。

  各地政府都在寻思着“如何尽量争取到更大的一杯羹”,似乎忘记这是借债,不是中央政府拨款,是要还的。省政府一届只有5年,借债300亿,需要多久才能归还?会不会给下一届政府留包袱呢?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债券是全省人民借钱,既然是借钱,就与普通人家借钱一样的道理,借钱之前必须要考虑清楚:是不是非要借钱不可?如果要借应该借多少?借来的钱能做多少事情?带来多少好处(带来多少经济增长,带来多少就业,给老百姓带来多是实际利益)?何时才能还清楚债务?这些问题,省级政府应该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应该交给每年的省级“两会”,让各自所在省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民意代表进行充分讨论,并科学表决。同时,还应该公布给社会,公开透明,总不能叫老百姓欠钱了还不明不白吧?

  同时,中央政府代发债券,不能仅仅局限于“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样简单的规定,应该制定一系列的约束条件,这一约束对于省级地方政府或许根本起不到作用,比如借来的钱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定使用,但是把自己原本计划用于“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钱,用于“经常性支出”。

  总之,数十亿甚至几百亿的欠债要有一系列保障措施,有一个清晰的说法。才能把债务用在最合适的地方。发挥最大的作用,不能是笔糊涂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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