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曾报道南京市某电脑科技公司招聘3名员工,把必须有私家轿车列为招聘条件之一。其原因是,公司需要到市郊一些客户群体开展业务,路途较远,员工有了私家车,一则方便工作,二则可给公司增面子。
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员工有私家车,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了,这种嫌贫爱富的用人意识,不利於人才在公平公正的环境里竞争。能够买得起私家车的,不可能是一般低收入家庭,更不可能是下岗、失业人员,如果各行各业都效法这种嫌贫爱富的用人规则,那些社会底层的穷苦子弟,岂不是要永远被排斥?
即使是一些特殊的岗位,也不应该这麽样设坎。企业应该把学识、技术、能力等涉及劳动者素质方面的内容作为招聘条件,择优录用,而不应该附加任何钱或物的外在条件,更不应该看重家庭背景,以穷富论去留。
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而且,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发文,三令五申,禁止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带资,或收取抵押金。可见,把有私家车之类属於劳动者身外之物的东西列为招聘条件,属於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劳动法规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种自主用人的权利应只限于在劳动者本身素质方面,而不能设置就业歧视性的限制。
有私家车之类的嫌贫爱富的用人规则,不利於劳动者平等就业,不利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政府有关方面应予以足够重视,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