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提出两种表达已确认利得和损失的方法
考虑到全部利得和损失这一信息对于使用者评估一个企业在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财务状况的变动的重要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7年公布的修订后的IAS1“财务报表表述”中,要求财务报表中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来突出显示企业的全部利得和损失,其中包括那些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项目。即IASC意图通过引入一张新的主要财务报表,既把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联系起来,又可反映企业当期已确认的净财富的变化。IASC提出了两种具体方法:第一,通过权益变动表表述;第二,通过单独的“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表述。其中“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与美国SFAS130规定的“全面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也相当于英国FRS3提出的“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同样起着汇集一个企业已确认的全部利得和损失的作用。
从这些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于财务业绩报告的改革,可以看出,它们改革业绩报告的目标基本一致,都要求报告更全面、更有用的财务业绩信息,以满足使用者投资、信贷及其他经济决策的需要。但是,真正“全面”的收益在会计上是可望而不可求的,除非完全应用以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模式,而这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不大可能实现。但全面收益概念的出现给会计界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必须改革或修正传统的收益确认标准,对更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以确认更多的未实现的价值变动,使报告的全面收益尽量符合其经济实质。
三、全面收益观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根据全面收益改革的国际趋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不同方面也反映出了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
1.在基本准则中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并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两个概念的引入,使得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得以扩展,为全面收益的内容划分,和全面收益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基础。
从国际上来看,不少国家将“利得”和“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由于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六项,而“利得”和“损失”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虽然引入了这两个概念,但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要素,而是将“利得”和“损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另一部分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这两部分在基本准则中分别作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的组成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