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设“政府贷款基金”科目,与“贷款”和“转贷款”科目保持平衡。若逾期贷款无法收回,则冲减“政府贷款基金”科目金额。如政府贷出款时,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借“一般预算支出”等,贷“国库存款”等;另一方面按权责发生制,借“贷款”,贷“政府贷款基金”;贷款无法收回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贷款”;转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时,借“政府贷款基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增设“政府偿债基金”科目,与“应付款”、“借入款”科目保持平衡。
(四)收入类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收入支出科目划分过于粗略,反映的会计信息过于概括。
1.增设“债务预算收入”,核算政府境内外举借债务所得的收入。如政府向社会借入款项时,一方面按收付实现制,借“国库存款”,贷“债务预算收入”;另一方面按权责发生制,借“政府偿债基金”,贷“借入款”。
2.增设“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
3.增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4.扩大“调入资金”核算范围,核算各类财政资金之间的调拨,如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预算外转移收入等。
(五)支出类
1.增设“债务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2.扩大“调出资金”核算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调剂支出”科目。目前“调出资金”只核算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的用于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调出资金”应可核算各类财政资金之间的调拨,如从预算外资金中调入一般预算内资金,则借“国库存款”,贷“调入资金”,同时,借“调出资金”,贷“财政专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