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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的财务管理探索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两种治理倾向实际上反映了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的论争。第一种倾向强调股权多元化公司的市场控制,是就一般出资人而言的,并没有考虑到主要出资人是控股企业集团时存在的组织资源和组织功能。或者说忽视了组织控制。因为公司治理同样要讲效率,组织结构、管理框架乃至监控系统的设置和运行都应充分考虑如何降低组织控制的成本,使组织资源能更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实际上对全资子公司来说,很多情况下董事会仅是一个名义上的机构,只负责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在决策管理系统中不是一个独立的层次。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是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而是直接由集团总部来实施。第二种倾向强调控股母公司的组织控制,是就主要出资人而言的。并没有考虑到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公众化公司市场运行的法则。或者说忽视了市场控制。因为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或者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也是之所以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的依据,控股股东同样需要通过这一套公司治理框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实际上对非全资或上市子公司来说,既不能试图以组织控制来代替市场控制,也不能盲目崇尚市场控制而抵制组织控制,两者之间需要找到一种平衡,从而使得公司治理效率最高,最终实现有效的治理。

  基本管理框架

  公司治理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可供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制定了第一个政府间开发的国际标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在我国,除了政府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外,对出资人管理具指导性的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者权利主要是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近期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次聚焦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资产。前后都是三项管理权,涵盖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顺序不同而已。如果按照《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框架,对“三管”内容可以稍加分析,借此可以与我们的传统管理方式作一对照。这里之所以下,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蓝本,主要是考虑到该法规重点针对尚需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背离。

  1.管人。

  “管人”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这一点实际上对习惯于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弱化董事会运作机制、董事会名义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等行政管理模式形成挑战,另一方面也对只重视选人而忽视与其连为一体的薪酬体系安排的统做法提出疑问。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董事会受出资人之托对公司大政方针进行决策和对经营过程进行监督,董事会的弱化及与经理层的过分重合势必破坏其运行机制,使出资人的监督管理难以传递;董事会和经理层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董事会不仅需要独立于经理层,而且还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同时,经理报酬问题还是整个激励机制的核心和公司治理最积极的方面。因而监督管理固然重要,但如果能通过适当的激励手段让经理人的利益与出资人的利益一致起来,岂不更好?仅此一项,出资人就有很多严谨细致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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