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务会计的内容及原则
1、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5)社会公正会计;
(6)物价会计;
(7)基金会计;
(8)司法会计。
这些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法律支持和调查会计两方面进行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支持与调查会计。
法律
支持是对已经存在的和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备会计特性的问题提供帮助。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量化。最为典型的法律支持是对违约损失的计算。法律支持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据支持或拒绝索赔过程中提供协助;
(2)对相关性的文件进行检查,对案件形成一个初始的评价和对损失范围进行确认;
(3)在审问过程中提供帮助,包括依据财务证据进行提问;
(4)参与调查、检查证据、协助了解财务事项、系统地表达被问及的事项本身及其以外的问题;
(5)检查对方的损失报告,对对方的优劣势进行分析;
(6)协助争端的解决与谈判;
(7)参与庭审,听取对方专家的证词,通过交叉询问提供帮助。
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最典型的调查会计是对雇员偷窃的调查,其他则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等。调查会计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
(1)依据行为可能的过程对真实情形进行复述并提供建议;
(2)对资产的保护与恢复提供协助;
(3)与私人侦探、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咨询工程师等专家进行合作;
(4)通过民事行为或诉讼方式协助资产的保全。
2、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财产清算除外),同时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应特别强调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涉及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
(2)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