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本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亦未付完,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作暂估人账,并按暂估人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持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比较符合真实性原则和稳健原则。
五、开发成初阶段有关电脑软件支出的会计处理问题
相对来说,电脑软件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有不少值得探讨的会计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成本核算范围,有的人认为,有关电脑软件的支出均应作为技术开发费,不可列在产品成本之中;有的人则认为,开发成熟阶段的有关电脑软件的支出应在产品成本中核算。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可取。这是因为:
1、是什么样的资产或费用,将因特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比如纺织机械产品,对纺织机械企业来说是产成品,而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则是固定资产。所以,要确定一项经济业分属于什么样的性质以及如何核算,首先应视企业特定环境而言。对一般企业来说,有关电脑软件的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处理是恰当的,但对于研制电脑软件产品的企业来说,此是生产的主要成本,再列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就有所不妥了。
2、符合配比原则。在有关电脑软件产品的支出中,应该说,有形的光盘费用支出所占比重是极小的,如果只将此部分作为产品成本,则不能真实地反映原始面貌,该产品 销售也将导致收入成本不配比的结果。当然,如若某个软件开发研制最终失败了,或虽已 成功但无市场需求,似应作一次报损处理。
六、货币分房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实物分房的房改价差,仍然挂在住房周转金科目。随着货币分房取代实物分房政策的实施,企业对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多,而国家并无统一的会计规范。据此,笔者认为,货币分房款连同原实物分房的价差,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分期或一次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不作纳税调整。住房周转金长期用红字挂账,既不稳健,也不符合改革的要求,也同国际会计惯例相悖。
七、公司以自创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公司用自创的账面未记录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除了要经过资产评估及合资方同意确认外,其作价比例还要符合企业登记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此,根据会计学的一般原理,以经过资产评估、合资方同意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
八、一次性竞投收入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一次性竞技收入是按从事商品房或市场租赁的公司,在招标过程获得的高于实际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收人的部分。有人认为,该收入是招标过程中一次性产生的,应一次性计入营业收入;也有人认为,该收人应按房屋租赁年限分期转销,分期确认收人。笔者认为,如果租赁期只有一年,上述两种做法,并无太多质的区别。事实上,房屋租赁期一般为几年,在此情况下,虽然该收入是一次性获得的,但它毕竟是由于房屋租赁而发生的。与房屋租赁年限相配比,分期确认收入,比较符合配比和稳健原则,所以直采用第二种方法。
九、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所得税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中期不存在所得税的确定问题,但上市公司须公布中期财务报告,这就引出了中期所得税处理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有必要确认所得税?二是如果确认,应如何计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依据只有等年度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期报告日就应该确认所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作调整。美国、英国、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坚持的都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过程繁琐;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笔者认为,除非有较大差异,否则直采用简化的做法,即规定“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