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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与起征点关系不大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国内讨论得轰轰烈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暂画上一个句号,新的个税征收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次个税征收问题的讨论,取得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成果,即制度规则、法律法规来源上的公平公正性。尽管修改后的个税征收规则并不尽如人意,但它是国人充分参与讨论、国内利益阶层充分博弈之结果,其结果在程序上体现了很大意义上的公正性。

  近些年我国各种法律规则蜂拥而出,法律规则之多已经不亚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我们的法律规则是从何而来?它们法源在哪里?还存在模糊之处。正因为法源依据不清,使得我们的法律制度多出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不能够充分反映相关当事人各方面的利益,还往往成了部门利益的工具。由此造成的问题是,在执行时遭到的抵触比较大。这次个税规则的修改在程序上向公平迈了一大步。

  但法律法规还应该体现实体公正。纳税是现代国民的一种义务,它也是接受政府服务的一种代价,因此,个税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加政府收入。同时,个税还是国民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对于前一个问题,最近财政部有高官说,这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导致政府要减少几百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这项制度的改革是以牺牲政府财政收入为前提的。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我们只要看近几年来政府税收增长(年增长速度超过20%)与个人收入(年增长为10%)及GDP增长(9%左右),就能发现政府税收增长大大快于个人收入及GDP增长。这种政府收入增长与个人收入增长及GDP增长严重的不协调,说明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本身就不合理,全面税制改革早该进行了。

  国内经济变化如此之大,民众的收入水平变化如此之快,政府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二十年如一日,低收入者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不早作调整本身就是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怎么能把个税起征点提高看成是政府减少收入几百亿元呢?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个税改革不应该仅着眼于起征点的高低,而是要围绕个税的基本职能重新构造个税的新体系。

  对于个税税制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确立税基。个税税基所得是指个人某一期间的所得,等于其在这期间的消费总额加上储蓄或财富净值的增加。个税的所得既包括了增加潜在消费能力的各种所得来源,同时,对于降低潜在消费能力的因素也应予以扣除。因此,个税税基的确立不仅在于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的课征范围,最为重要是规定免除课征个税的范围与标准。这一点是体现个税公平性最为重要的方面,但目前国内个税税制没有对此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是简化个税税制。目前国内个税是采取累进税制,不仅计算十分复杂,而且可避税的空间也不小。这不仅增加了税收征收的管理成本与监督成本,也容易诱导纳税者千方百计避税。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个税税制简单、税率低十分重要,它应该成为今后个税改革的基本方面。

  总之,个税起征点上升仅是表象改革,国内个税改革应该从税基厘定、税率简单性及税率低等方面入手,重新确立一个国内个税新课税体系,以此来保证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公平性及增加对民众努力工作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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