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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思考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1993年底起,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针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和相应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取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税合一”模式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难以兼顾会计和税法的要求。

  (l)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即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税法实行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所购货物的成本只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2)同一会计主体的不同财产、不同会计主体的同类财产,因计价不一,使有关信息缺乏可比性。具体而言: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人企业来看,如果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则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另外,当同一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从而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看,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贷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 销售收入看,同是含税的 销售额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 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人企业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94.34元,显然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赊购货物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赊销时只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项税额就必须予以确认。这样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尤其在赊销时,还有可能产生环账损失,对企业来讲,将有可能产生双重损失。

  (4)不符合赋税能力原则。按现行规定,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 销售,即使企业尚未收到货款,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但是,如果收不到货款,不仅企业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费用得不到补偿,还要垫交税款,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

  (5)会计处理规定不适应税法的变化要求。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按财务会计的要求制定的,而增值税法规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其变更、修订较频繁。在我国目前仍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财务会计不应该也不可能频繁变动,这就必然使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难以适应税法的变化要求。

  2.“财税合一”的增值税模式与其所处的宏观环境不相适应。

  (l)难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世界普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财务会计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形势下,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就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

  (2)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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