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应规定,平时企业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 销售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到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及其明细科国核算。在“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下,为了体现赊购、赊销的公平性及纳税人的赋税能力,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的借方反映赊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的借方反映赊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贷方反映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 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
(1)购进贷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实现的 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 销售收入贷记“产品 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认和计量差异。
月末,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认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有:购进对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有: 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
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有;①购进时收到普通发票和确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转作 销售费用,以使 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 销售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货物购进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转作 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 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确认为视同 销售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十出口退税十进项税额转出一已交税额”确定应交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会计的报表列示,《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种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张报表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尤其是本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 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 销售时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因此,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