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避税路径
相比离岸公司的便利操作,梅尔给出了中国企业在日内瓦的避税路径。
这个路径图包括五个步骤。其中第一步是在中国国内取得 成功,分别是:由总部 领导的生产工厂及分销机构;国内市场的 成功及在国外市场的潜力让国际化成为可能;建立国外市场交易,分销及 销售活动。
接下来的第二和第三步则是进军外国市场,要求国内企业从国外寻找商务合作伙伴;与贸易合作伙伴合作;在国外有自己的总进口商。
第四步是至为关键的。中国总部发展到建立起生产、分销、 销售、物流、市场和研发各个系统后,也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出口。
梅尔特别说到,第四步时,中国公司海外子公司必须根据各国的税率缴纳税收,而在海外子公司将利润汇回国内时,中国还要进行再一次征税。(如果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只需征收税收的差额,比如国外已征收30%,国内就还要征收3%)
普华永道的苏丹先生列举了几个欧洲国家的税率数据,其中法国:34.3%;德国:38.3%;意大利:37.3%;英国:30%。与之对比,日内瓦的普通所得税率是24.2%(另有特殊税务制度);年资本税率为0.067%~0.45%;允许7年的亏损结转(中国为5年)。
为了合理避税,梅尔先生建议,在日内瓦建立一个中国公司的海外总部,控股所有海外子公司。他同时特别强调,从第四步到第五步,中国公司业务规模不需要扩大,只是多了一个海外总部而已。
根据瑞士及日内瓦的税收政策,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四类公司享有特惠,分别是:大公司、贸易公司、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
其中大公司指的是全球中心在日内瓦,但购销系统及其他服务中心在境外的公司,这类公司的所得税率是外国原始净收入的4.1%到11.2%之间。在整个欧洲,爱尔兰以12.5%的税率成为日内瓦的唯一潜在竞争者。
贸易公司指的是主要与国外供应商及国外客户直接买卖的经济企业,其所得税率是外国原始净收入的7.8%和11.7%之间。控股公司(资产或收入须有2/3来自其控股的公司)和金融企业则分别享受7.8%和1%~4.5%之间的所得税率。
梅尔表示,除了日内瓦自身的税收特惠外,通过日内瓦和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及国内法律的国际配置等财务技巧安排,还可以将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率降低。
举例而言,中国公司德国子公司和英国子公司某年分别实现利润1000万元,那么按照这两国的税率,分别缴纳所得税383万元和300万元。但如果将这两个海外子公司纳入日内瓦总部(假定日内瓦控股100%),中国公司在海外缴纳的税收分为两块:一块是在日内瓦,按7.8%比例,累计是156万元;一块在德国和英国,税率降低到10%左右,大约200万元。两块合计356万元,较以前税负降低了一半。
此外,苏丹先生表示,日内瓦还提供优惠的减免税措施,诸如利息减免、红利免税及对移民雇员的特别税收减除等方式,已成为欧洲最具税收吸引力的商业中心。
离岸中心避税路径
黄富成先生是普华永道国际税务方面的专家,他认为中国企业海外避税路径的设计,基本都是围绕一个控股的原则。其最终结果都应是,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纷繁复杂的路径背后,其实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并依此将路径区分为三大类型:中转站型、“两头在外”型和假外资型。
中转站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在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在境外进行投资。比如注册于BVI的中国联通就规避了资本利得税。
“两头在外”型的特点则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这家离岸公司在另外国家的投资,其交易在BVI公司与境外公司间进行,不与国内发生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多为贸易公司。
据香港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杭州负责人麦先生介绍,汇丰代办注册的境外公司中,贸易公司占到80%,这些公司往往通过一个中间商与境内的工厂合资建立贸易公司,没有设立机构直接操作了,它就不需要在中国交税。
假外资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回国投资,摇身一变为外商投资公司,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此类公司不胜枚举,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尤多。
以上三种类型中,基本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BVI等免税地。以第三种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售出产品的方式,将利润转到BVI公司,从而规避中国境内的高税率。
除了极低的税率之外,离岸公司另有操作简便(几百美元不出国门就能完成注册);隐私条款(大多数规定股东资料保密)和便于资本运作(香港联交所承认百慕大和开曼注册的公司)等显著性优势。
梅新育博士认为,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还有隔离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流动性、规避某些国家管制等功能。
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全球有70多万家离岸公司,其中50万家在BVI,与中国企业有关的大概有20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