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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避税路径选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企业的路径选择

  普华永道北京税务服务合伙人黄富成先生认为,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CFC(受控的外资公司)规定,海外经营的利润交完税收之后,中国税务局并不能强制要求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国内纳税。

  但如果是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这部分税收存放在BVI等离岸中心则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中国税务当局有可能通过APA(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即预约定价安排)规则,将这部分税收追回。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向本报记者证实,一项旨在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规则———APA将于十一前后出台(相关报道请见本报9月23日头版文章《APA收网跨国避税》)。

  国税总局的官员特别提到,APA并不只针对在华跨国公司,境内公司通过在海外尤其是BVI等地注册避税,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在一次涉外税收宣讲会上说,如果你与开曼的公司有关联交易,别的不用考虑,就直接受“关注”了。

  因为有效侵蚀了国家税收,包括BVI在内的避税政策遭到了绝大多数组织和国家的抵制。比如经合组织就于2000年6月26日,发布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其中BVI榜上有名。

  2003年12月,英国向开曼群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放弃反对执行欧盟储蓄规定指令的立场。欧盟的这项“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自己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其覆盖范围也包括了开曼群岛。

  有鉴于黑名单的多重负面效应,普华永道税务服务合伙人庄子男认为,如果到日内瓦投资,既有税收优惠,且不在黑名单之列,对于一些大公司而言,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企业对到日内瓦设立总部表示了浓厚兴趣,但大多担心外汇管制问题。梅新育认为,如果中国公司已有海外子公司,只是海外重组建立日内瓦总部,这并不涉及外汇管制问题。

  国家外管局资本项目司投资处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2002年下半年开始,商务部与外管局共同推行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浙江、上海等12省市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下放到地方审批,浙江、上海的购汇规模达到2亿美金。

  “为了支持走出去的战略,外管局放得够多了。”这位官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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