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 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 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对上年度出口 销售收入的调整
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 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 销售额
冲减当期出口 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 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 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 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 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