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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上市公司MBO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收购模式分析

  1.上市公司工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公司,通过其受让并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如粤美的。2000年4月,由粤美的工会、何享健等22名股东出资成立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36.87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何享健,何享健持有美托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份。2000年5月,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部分粤美的法人股3518.4万股,占粤美的总股本的7.26%,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95元/股,成为粤美的第三大法人股东。2000年12月,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又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了粤美的法人股7243.0331万股,占粤美的总股本的14.94%,受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元。股份受让后,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粤美的法人股10761.4331万股,占其股本总额的22.19%,成为粤美的第一大法人股东。

  这种由管理层和工会共同组建一家新公司,新公司通过分次受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而管理层通过控股这家新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完成管理层收购。这种形式的管理层收购在调动了公司职工积极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层收购面临的收购资金不足问题带来一些帮助。

  2.由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建一家新公司,通过其受让并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如深圳方大。深圳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7日,上市公司深圳方大的董事长熊建明持有深圳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5%的股份,为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1年6月20日,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方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方大集团法人股中的4,890万股,占方大集团总股本的16.498%,每股转让价格3.28元人民币,转让总金额为16,039.2万元人民币。此次股份转让以后,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深圳方大的第二大法人股东。

  3.主要由上市公司的职工发起成立一家新公司,通过其受让上市公司的股权,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中新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如宇通客车。2001年3月,由23个自然人出资成立上海宇通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21个自然人系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职工,法人代表汤玉祥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原总经理(现为董事长)。2001年6月,上海宇通与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第一大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郑州国资局协议将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宇通。由于宇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国家股股份2350万股,占宇通客车总股份的17.19%,为此,如果本次股权转让 成功,上海宇通将间接持有宇通客车股份2110.3万股,占宇通客车总股份的15.44%,成为第一大股东。

  从三家公司的收购模式来看,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

  (1)已发生的管理层收购的模式基本上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或职工注册成立一个壳公司,然后由壳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而公司的管理层在壳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地位,从而间接控股目标公司。收购主体是非一般的职业经营管理人员,而往往是企业的 创业者或者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也参与到收购活动中来。而且,壳公司的成立都是为了股权转让而专门成立的。像上海宇通成立时间不超过3个月,而深圳邦林公司与时利和公司的成立日期仅仅在股权转让的11天前和6天前。

  (2)与西方的做法相比较,西方往往会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流通股份从而使其转变为非上市公司,而国内则着眼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所决定的。上市公司的MBO收购股份多是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收购的比例通常不高,也就在20%~30%之间。

  (3)都采用了协议收购的方式,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第一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来进行股份转让。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方式,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而且,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通常会超过30%的要约收购豁免界限,而要约收购将大大增加收购成本,所以管理层收购选择绕开要约收购,目前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采取了协议收购的方式。

  (4)通过股份的分次转让达到管理层收购的目的。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是分两次先后向美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了3518.4万股和7243.0331万股的法人股,共计10761.4331万股。从而使美托公司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深圳方大的第一大股东深圳方大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先向深圳邦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了4890万股法人股,第二次股份转让深圳方大称将另行公告。

  (5)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居于控股地位的往往是提供了大量权益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层只负责商业计划的制订和收购完成后的经营运作。但在国内,由于投融资等相关环境的限制、投资机构尚未成熟以及退出渠道不够畅通,公司管理层在管理层收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并在被收购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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