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为:以最小的投资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远期由战略投资委员会审定),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 进行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应由总经办、财务部、法律顾问(中远期包括战略投资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五条 为了有效利用公司内部的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可以进行短期投资,但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不得进行股票买卖.短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