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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无形资产使用权投资问题的探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管理人网 参加讨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深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但从国家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只对无形资产所有权投资进行了规定,没有涉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投资,本文着重探讨无形资产使用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类型包括:出售、出租、对外投资等,按方式包括: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处置和对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处置。

  能够以其使用权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

  大家都知道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与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可以把一部汽车的使用权出租给A公司,但不能同时将其出租给B公司。对于无形资产就不一样,我们可以把某项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使用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可以将其转让给B公司、C公司等等。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排他的,而无形资产却不是这样。

  由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有上述不同,在会计处理上也应有不同的方法。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以无形资产使用权投资在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知道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用户后,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转让方仍然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再次转让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在将转让收入确认后,对转让成本的确认主要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以无形资产所有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投资时,因为该项资产的所有权还属于本企业,不能冲减其账面成本,所以没有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税费可以忽略不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该项投资应确认为零,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怎样处理比较好呢?笔者认为有两种办法:

  一、投资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作为该资产的一项增值(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这样的例子)。这样做的好处是:不给上市公司(母公司)提供增加利润的机会。坏处是:1、投资方增加的“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中需要抵销,这样使投资方的股东不易理解,即母公司资本公积大于合并后资本公积数;2、被投资方无形资产摊销完毕后,需要继续作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较烦琐。

  二、将其视为“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的规定,因其换出资产的价值为零而按照情况将实际投资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照规定进行摊销;2、因为以无形资产使用权投资属于无形资产处置的一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收入包括让渡资产使用权,投资属于特殊情况的让渡),按照无形资产处置的方法应确认收入,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摊销时也等于确认了收入,同时该交易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因此在处置时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也符合其要求;3、摊销完毕后可以不再作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较简单。这样的坏处是给上市公司母公司提供了一个增加利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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