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还有更多分开发票情况是出现在国有大型企业或单位,降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可以让购入的固定资产逃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掌握,成为帐外资产,便于私人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为了谋求短期或者私人的利益,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逐步转为中外合资或者职工持股。由于大量的固定资产没有入账,以致低估企业的价值,在谈判中处于劣势,股权以很低价格就被收购,进一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令人痛心。
(三)让企业利润有调节的空间
按固定资产入账,固定资产在使用的期限内得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且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折旧政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需要保持政策的前后一致性。而分开发票按存货入账,则按实际领用的金额计入领用期的成本和费用中,可操作的空间要大些。很多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区别,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情况,在经营情况好的年度多记录领用金额,从而多计入成本费用,调少利润。而经营情况不好的年度,少记录领用金额,少计入成本费用,调增利润。
三、建议与意见
(一)加速我国增值税转型
分开发票有时也是企业减少税负的无奈之举,反观我国增值税纳税原理,的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在增值税大部分地区(除了东北地区)采用的都是生产型的处理方法。在这样的方法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算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款,能计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里的只有少数项目,则在现有税法下,计算的增值额包含企业利润、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折旧等,而这些增值额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而且对于加工企业或一般传统技术企业税负很大。而另一方面由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数额庞大,若一次给予抵扣,将会大大减小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可以选择一种能平衡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可行的方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如荷兰1969年对增值税从生产型改革为消费型时,采用分年度依次按30%、30%、60%、70%比例逐步进行抵扣,直到1973年以后抵扣数额升至100%。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速增值税的转型,促进我国企业和谐发展和国家宏观市场环境的健康
(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当然分开发票除了引起我们对增值税完善的思考以外,更多的应该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很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已经有足够的意识,比如建立了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大宗固定资产专门部门采购制度;账簿管理制度等。但是企业虽然规定了大宗固定资产需要采购部门专门购入,业务部门却想到“化整为零”分开发票的方法,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笔者建议企业应该从根源入手,也就是对会计原始凭证入手,要求经手人员必须详细列明购入物资的品名、型号,这样,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在关注业务部门连续期间内购入的物资原始发票,查明业务部门有无这类的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