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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评估的新坐标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自1999年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 称AMC)收购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以来,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实现其回收金额的最大化就成了AMC最核心的课题。而不良资产的定价作为处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直面临业内外激烈的争论,并历经反复。争论的根源在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还不能很好的衔接。

  从资产属性上说,金融不良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其定价应遵循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已有的相关规定。但如果仅按照以往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得到的结论,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往往根本无法实现。其表现为评估值与成交价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致使AMC在处置时左右为难,也因此往往丧失了处置时机。评估机构也因此进退无据,有关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也因此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产生了误解。

  经AMC五年多的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以及其与评估中介机构的讨论和磨合,不良资产评估理论的探讨和认识已不断得到深化。因此,AMC及其监管部门、评估中介机构、不良资产交易关联方,乃至社会公众等各方,都在希望权威部门出台针对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发布的。

  一、《指导意见》的意义及其特点

  《指导意见》是对近年来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的总结,是对不良资产处置理论探讨中已达成共识的肯定。《指导意见》是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之下,由AMC和拥有不良资产评估实力与经验的评估机构以及有关专家的参与制订,并经权威部门认可的行业性规范文件。《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将直接促进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1、统一标准,摆正位置

  《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尽管存在激烈的争议,但资产评估事实上已成为AMC合规合理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环节,但其评估结果重要参考作用以及与处置价格之间难以解释的误差,则利弊均显。由此加剧了争议。

  为规范评估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出台了。其统一了执业标准,有利于维护包括AMC在内的各类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为评估机构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指导意见》在委托方对不良资产评估的合理委托、评估中的积极配合、恰当审核和使用评估报告以及处理好与评估机构的关系等方面,均作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其将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委托方在委托时因不清楚评估机构执业的职能而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要求,避免委托方对评估过程概不过问的状况,也避免了委托方对评估结论的机械使用以及在委托方与评估机构沟通中可能发生的某种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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