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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评估的新坐标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指导意见》还将成为不良资产交易双方及交易各方的内部、评估机构、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乃至社会公众在不良资产价值及其实现等方面进行沟通与探讨时的共同语言。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从业人员通过《指导意见》,可以统一认识;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意见》可以获得监管的统一标准;社会公众透过《指导意见》可以认识不良资产交易的特征,从而正确评价交易各方的行为。这样的氛围将促使不良资产的处置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发展。

  2、与实践紧密结合,进行了理论方面的探索

  《指导意见》是因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其各项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涵盖了不良资产定价中所有的重要方面。《指导意见》对不良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找到了理论与评估实务之间的切合点。《指导意见》引入了新的资产评估观念,并应用了案例统计等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指导意见》体现了理论的实用性。

  如《指导意见》的逻辑起点之一是由委托方首先对不良资产拟定处置思路,然后从实际需要和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的可能性出发,确定不良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另一个逻辑起点是对评估业务类型进行划分,按照是否能够实施全部的评估程序将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并由此引伸出不同的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使用中的区别和使用中的联系。这种划分体现了对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债务人不存在或不配合所导致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恰当处理。此外,《指导意见》还通过附件的形式阐述了"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对各种评估方法的各种分析思路、适用范围、分析程序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均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对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也逐一列明。这样,无论是对于评估执业者亦或报告使用者来说,都会觉得比较清晰和容易理解,因此,《指导意见》将便于评估的操作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过程的理解。

  3、《指导意见》开放的空间

  不良资产评估的复杂程度,使《指导意见》的制订者认识到了规范本身相对于实践的局限性,因此在《指导意见》中,多处预留了评估执业中可调节的的空间。如《指导意见》第27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应当采用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值类型和定义,但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但应当予以明确定义,确信所使用的具体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应。又如《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不良资产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了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等等。再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下发该文件时还同时要求各评估机构应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相关的问题。因此,《指导意见》将能够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

  二、《指导意见》的亮点

  《指导意见》具备了几个贯之全篇的重要理念,这些重要理念是《指导意见》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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