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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界定与方法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审计查处商业贿赂是国家规定的职责,是人民寄予的重任,是审计人员的看家本领。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规”和潜规则,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和运行环境,导致市场腐败,并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结合审计工作实践,谈谈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方法。

  一、掌握商业折扣、商业贿赂和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

  (一)何谓商业折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商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如某单位2005年32万的医药差价在合同中明示明扣,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属于商业折扣。该单位在药品采购合同中已明确列示折扣率,且按合同明示折扣金额在财务账上明确如实反映,在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并按规定进行了正确的账务处理:冲减医院药品成本支出。故该院2005年32万的医药差价属于商业折扣。

  (二)何谓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账外暗中,在购销合同上不予以明示,在财务账上不反映。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如某单位给对方发行费、补贴、报销发票和旅游,则属于商业贿赂。

  (三)涉嫌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作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之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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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审计查处商业贿赂审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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