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税收入近年来一直存在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上不规范等问题,各项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而同时,我国非税收入的审计调查工作也比较薄弱,尚未形成成熟的非税收入审计调查理论。本文拟从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现状入手,分析非税收入审计调查的方式方法,以期对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提供思路。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非税收入”这个概念,各级政府文件中广泛使用的都是“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16206. 71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41. 16 %.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在现阶段,非税收入的范围要大于预算外资金,在非税收入中预算外资金约占63 %.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指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同时指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因此,从管理范围看,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是狭义概念,既不包括政府税收,也不包括政府发行的债务收入。
具体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分析,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分为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三块。
一是预算内非税收入。从政府收支决算表看,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专项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其它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已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是预算外非税收入。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第一,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第三,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证监会和保监会收取的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费);第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第五,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的租金性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