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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谁来管,怎么改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宏观调控的必需

  在徐林看来,发改委管理企业债发行的基本依据既来自于我国现阶段宏观调控的基本理念,也来自于其本身职能的规定。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独特性在于不仅要通过总量调控保持经济的均衡增长,还在于通过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实现发展过程中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目标,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增长。这与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的宏观管理内容是不同的,与完全市场化国家的宏观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发改委作为宏观调控部门,是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规划的制定部门,负责管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又是行业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发改委确实有必要对融资规模、用途等进行引导。实际上,把土地和信贷作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两个关键阀门,就具有典型的中国特征。随着直接融资比重的进一步提高,今年直接融资有可能会达到1万亿元。据此,徐林认为,下一步,直接融资规模也应该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否则整个调控效果都可能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徐林认为,尤其企业债都是中长期债,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融资,发改委管理企业债券的发行,是具有合理性的。

  然而徐林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管理制度不存在问题或不应该进行改革。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的改革方向,发改委也在抓紧研究下一步改革的具体措施。他认为,目前发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批环节较多,需要先确定发行规模并汇总后报国务院审定,然后再审批发行方案。这个过程使得从发行申请到最终发行最多会耗时半年以上。如果遇到宏观紧缩,可能会因为调控节奏的影响耗时更多。这不利于满足企业融资的时效性,也会对债券市场的供给节奏产生影响。解决的办法是改两个环节的核准为一个环节。

  二是行政审批制导致的供给短缺。在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发债需求和投资者的债券投资需求都非常大。从这个角度看,需求显然偏大。从供给角度看,企业债券的市场供给实际上受到现行审批制度和审批节奏的制约。在核准企业发债时,除了考虑有关财务边界条件,国家发改委还要审查资金用途。只有符合财务边界条件,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环评、土地等合规,才具备发债的基本条件。问题在于,在经济偏热的背景下,出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考虑,可能会有部分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也不能获得发债许可。这使得管理部门既成为了市场和企业抱怨的对象,又成了公关的对象。审批制加上短缺必然会带来寻租等一些不够市场化的行为。徐林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发行制度,把企业债发行改成备案或核准制,只要发债主体符合条件、项目合规就让发。但能不能发出去、以什么价格发要由券商和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来判断。“把寻租空间压缩到零,也就没有人来找麻烦了,千万不能人为制造短缺”。他说:“我们关注投资的用途,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违规建设等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发债条件公开化,对符合条件的发债主体予以核准或备案,这样就可以基本消除短缺,也就不会有寻租行为。短缺问题解决后,企业债就不会成为众矢之的,管理者也不会成为企业公关的对象了。”

  三是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够到位和充分。在企业债从申请到发行的整个流程中,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承担着市场中介的作用。比如,承销商具备发现、推荐、包装和推销的功能;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对发债主体信用质量进行评级的功能,这是债券定价的基础。但目前,中介机构的作用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应该通过适当的管理和约束,更好地发挥其市场中介的作用,否则,债券发行的市场化难以迈开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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