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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企债务重组中财务监督管理的建议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于是,就有了不同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就是真中之一.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部于1998年6国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1.困难的界定。根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可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债权人企业对债务人企业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因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其指南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说明仅此而已,对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均未做进一步说明,只是说到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在什么条件下,是资金周转困难?在什么条件下是经营陷入困境?也未规定哪类型的企业、哪些考核指标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是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譬如,关于坏帐损失的条件,在《企业财务通则》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那么,对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否可以作用类似的规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由谁来认定?是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单位,还是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亦或是外部中介机构?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是否有标准规范的样式?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因为没有规范化标准,没有衡量标准,没有有效的监督,势必造成实际操作的多样性,其中不管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国有资产的非正常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失。

  2.让步的作出。(1)作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让步依据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的。法院裁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的,无可厚非。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否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呢?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把关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认真审查并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债务重组可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在会计处理时资产对应值虽然是公允价值,但债务重组的损失是否也是企业财产损失?是否也需建立有关制度、经一定的把关审查,最后审批。重大数额由谁行使决策权?仅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可作出让步了吗?这种让步是否有限制性条件?还是可以无限制的让步?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是怎样的概念?(2)作出让步的原因不充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债权人作出让步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致使债权上的损失更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原因第二条解释:

  ——“债务人发生暂时财务困难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改善财务状况的希望”,那么是否可以先延缓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待其财务状况转好后,再要求债务人按原定条件偿还,不需要做出让步,债权人企业也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那么有可能对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冲击,使债务人原本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滑向‘永久’财务困难的境地”,债权人企业作出让步,使债务人企业摆脱了“暂时”的财务困难,未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但债权人企业是否因各种原因达成协议,作出让步,而使一个好企业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长期合作关系,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损害的不仅是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本身”。即使债权人未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这种让步不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本身吗?为什么把或有损失立即变为损害呢?是否可以债务人能还多少就还多少,既然是长期合作,应互相支持,待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转好后,再逐渐尽快偿还剩余的债务。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不能及时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经营者具有了很大的自主性,经营权进一步扩大。有些企业管理者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的管理方式,企业内部“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减少浪费、加强管理有一定的益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这些权力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处在失去监督,或者说失去有效控制的状态。由于监督不利,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有的企业领导人拿了人家的好处,便与人签了协议,作了让步;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在国内或国外成立自己的公司,将企业的财产或资金输入自己的公司,变国有为个人使用、占有、所有。会计往往把这些记入应收款项。如果仅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就作让步进行债务重组,没有其他的硬性规定,那么经营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审批后,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科学,财会人员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由于企业财会人员的报酬、职务是经营者决定的,在经营者的授意或强迫下,会计人员不遵守会计规范的规定,故意做假帐;或在经营者的授意下,会计人员为了达到经营者的某种目的,利用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如虚报销售收入,虚拟应收帐款等。企业财会人员如果坚持按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核算,或许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会计岗位。因而财会部门对签批只是作帐,没有监督,不考虑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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