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算中心管理的核心内容
帐户管理:集团下属公司的银行帐号纳入结算中心的管理范围,由结算中心代为管理,并于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帐号,其结算业务通过内部帐号进行。
未经集团公司许可和委托,任何人不得使用企业名义及银行帐户,对外开证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亦不得使用企业名义提供经济担保或其他负有法律责任的担保。
结算管理:货币资金国内结算的管理,除现金结算范围外,企业的经济活动一律通过结算中心在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货币资金国际结算的管理,现行企业进出口贸易货款的现汇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及汇付结算。
融资授信管理:融资业务由结算中心向各金融机构统一开展,集团下属公司根据资金状况对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和还款,其内部融资额度有结算中心在年初根据集团和其预算情况予以确定。内资企业内部贷款额度,原则上其最高限额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外地企业原则上仍保持其在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如需向当地银行发生融资行为须事前征得结算中心同意方可进行。
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管理:结算中心因全盘了解公司的资金状况,根据集团的生产经营、投资、科研等计划,同时依据各下属公司的资金计划和财务预算,可进行短、中、长期的资金预测和制定预算,使集团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把握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依据。
组建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利弊分析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大企业集团数量已达到2856家,年营业收入过千亿元的企业集团有24家,设立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企业平分秋色。企业集团基本形成了三种资金管理模式。
1、单独组建财务公司。通过国家批准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促进企业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培养融资功能,为集团集聚资金、调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服务。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