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是美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其主要特点是在放松对金融微观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联储对货币管理的宏观控制。
《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是1980年金融改革的继续,在取消金融管制和促进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存款机构特别是储蓄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如授权其可开设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超级NOW账户。
(2)授权“取消管制存款机构委员会”从1984年1月1日起取消《q条例》分阶段取消利率限制过程中对于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机构间的利率限制差距。
(3)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及其他权力。进一步扩大了储蓄机构的资产业务,增加了它的证券投资权,允许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投资,此外还扩大了银行的一些权力,如授权储蓄机构更自由的更换营业许可证;准许银行成立与银行业务相似的财务公司,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贴现经纪服务等;授权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可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借贷业务。
(4)增强了联邦管理机构应付紧急情况的权力和货币管理权力。
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主要是对美国储贷业监管结构的调整及突破存款机构原有界限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内容有:
(1)创立“联邦储蓄与贷款公司清理基金”,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以解决储蓄业的危机。
(2)允许商业银行持股公司立即收购储蓄与贷款协会,收购后既可作为储蓄机构,也可变为其银行分支机构。
(3)提高资本比率,储蓄机构的最低资本比率至少为3%,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为1。5%。
D)90年代初期金融监管的变化:加强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增加了银行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彻底摧毁了美国单一银行体制,改善了联邦保险机制。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美国朝野各界在对全面、系统、彻底的改革现存金融体制的有关方面逐渐达成一些共识。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既能保障安全性,又富有竞争性,公平与效率并重的金融体系。90年代以来的金融改革主要表现在1991年对联邦储款保险制度的改革,1994年的取消银行经营地域范围的限制等方面。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主要内容有三块:
(1)改革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该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获得70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贷款,限制存款保险的范围为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者,并禁止任何资本不足的存款机构接受代理存款。
(2)强化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该法要求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性比例不得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依据资本充足性比例将银行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资本十分充足的银行(大大高于8%,为第一级)、资本较充足的银行(等于或略高于8%,为第二级)、资本不充足的银行(6%-8%之间,为第三级)、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2%-…6%之间,为第四级)、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2%以下,濒于倒闭水平,为第五级)。该法还授权管理机构对不同级别的银行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