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财富时代-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财务管理 >> 资金管理 >> 正文

现金流量操纵手法案例分析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收付制为编制原则,不受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程序的影响,因此通常认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下简称经营活动现金流或者经营现金流)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盈余相比,不容易被操纵,是相对可靠的“硬”数字。然而,现金流量表并非远离“偏见”(bias)和“噪音”(noise)的净土,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三分法”为经营活动现金流的确认提供了“会计选择”余地,债权债务管理等各种理财策略的运用可以调节经营现金流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配。这就为经营现金流的操纵提供了技术性空间。随着现金流量表的价值逐渐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视,经营现金流及相关指标用于某些隐性契约(如新股发行的审核关注内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自然关心经营现金流量的形象,为了美化利润“含金量”或者为满足监管的需要,萌生操纵动机。本文认为经营现金流操纵的手法可分为三种类型:(1)利用现金流量表准则提供的判断空间与选择余地;(2)利用理财策略影响现金流的发生时间;(3)直接造假。在实务中这三种类型手法经常“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下结合具体案例作一简要分析介绍。

  利用现金流量表准则提供的判断空间与选择余地

  我国现金流量表格式采纳国际上较普遍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下一定的判断余地和选择空间。公司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将实质上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纳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移至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项目。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至少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案例1]安徽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4318万元。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只有47.6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只有80万元,显然票据贴现收到的现金不是计入上述项目,据此判断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 [2] [3] 下一页

Tags:$False$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