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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和谐税收的路径选择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与之伴随的是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出现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影响经济效率,甚至会干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更为重视公平的税收制度、改革现行税制中的弊端已迫在眉睫。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选择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税收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税收的伦理精神: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支点

  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时代精神,包括伦理精神。伦理精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渗透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之一就是保持这种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使社会和谐发展。因此,税收体现和反映了伦理精神。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与其说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伦理问题。伦理精神既是实现公平的保证,也是追求效率的动力源泉,更是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支点。作为一国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领域,其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实现同样离不开伦理精神。纵观中西税收史,可见一斑。孔子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是“仁”,主张征收赋税必须“度于礼”。他认为“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要求国家赋税建立在百姓富足的基础上。商鞅主张“訾粟而税”,即赋税征收粮食,不征收货币和其他物品,认为这样做既可达到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又可以保证纳税制度的公平。中国早期的这些赋税思想,都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纳税人的意愿。其不断演化的治税思想,特别是中国历史“轻徭薄赋”思想的形成,体现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伦理精神。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财政学创始人亚当·斯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系统地加以阐述。不论是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税收平等、确实、便利、经济四项原则的理论,还是现代西方学者的税收公平原则。都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特别是“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包含着浓重的人情味道。这种人性化的纳税思想,也是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税收伦理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

  二、完善“以人为本”的税收体系――构建人与人的和谐

  建立和谐税收,“以人为本”的理念必不可少。这一理念要求税制在定位自身的职能时既要满足富人的基本需求,也要顾及穷人的发展需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对后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危害: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又要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具体途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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