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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及处理意见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和辽地税《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342号),辽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2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具体到我县实际执行中,遇到如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探讨:

  一、个别企业虚报利润、多报费用,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有的调整过来了,有的未作调整。

  个别企业为了完成上级给的利润指标,先在损益表上对应折旧和有关费用未提或少提,使企业虚增了利润。但在纳税申报表时,按税法规定作了调整,进行了正确申报,可是有的企业未作调整。对此问题,个别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规定学习的不透,理解不一。大多数人认为,如对企业检查应按企业纳税申报表为依据,也有的认为,应按企业损益表计算,对虚报数就应纳税。上述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笔者根据税收政策和行业会计制度谈谈个人意见:

  (一)从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来认定按申报表计税,还是按会计损益表上虚报数计税?按税法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概念,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如虚报、错报按偷税论处。税务检查的概念,是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会计账务处理按税法规定进行核查是否有偷逃税款现象。

  (二)从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的程序看,是在季、年度终了结账后,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填报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企业自行按税法规定计算调增调减项目的金额)及其他附列资料。从编制报表程序看,允许企业自行按税法规定,对应调增调减项目重新计算和调整。因此说,申报表报送之前,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虚报或错计算税额的,只要自行调整过来,就算合法、合理。对企业明知错而未作申报调整的,税务稽查应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处理。

  (三)对调增调减项目金额调账时间的规定,是在年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因上年账已结完,即在下年度账内进行调整。企业按此规定调账就算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

  二、关于计税工资额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有现金或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者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辽国税所[1999]23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计税工资问题的第三条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辽地税所[2000]34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雇用临时工,应取得劳动部门用工手续,其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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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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