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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理解及处理意见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关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人均每月800元,我省规定按标准执行不上浮,各企业人均月工资在8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支出工资额扣除。

  根据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税企人员对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这个规定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计算计税工资总额时,有不同意见。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对辽国税所[1999]236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的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和辽地税所[2000]34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限额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两个文件的理解为合同工、临时工的计税工资应单独计算,标准内的据实扣除,不应和固定工混合一起计算。理由是,因合同工的工资,一般月平均工资400元到500元,低于固定员工的工资(有的单位如城、乡信用社月平均工资达1300元以上),所以应采取单独分开计算,以防固定工降低计税工资总额,减少计算所得税额。

  笔者意见,根据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已改为股份制,其内部人员,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很少用合同工,但有的企业除少数几名股东外,其余全是雇用的临时合同工;乡镇企业除政府派去的管理人员外,其余生产经营人员大部分是临时合同工。上述改革后的企业,全员月平均工资低于800元,所以,从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看,没有必要对临时工单独计算计税工资了。只有城乡信用社雇用合同工人员有的社较多,占在职职工30%左右,并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的工资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其工资总额计提。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凡列入计税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工资执行扣除限额800元,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此看来,城乡信用社也应按新规定执行。关于计提“三顶费用”也另有新文件规定,各行业月平均工资低于800元的按全员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提,高于800元的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

  三、关于计提呆账准备金年末贷款基数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物抵押贷款)的1%按原币实行差额提取。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按上述文件规定中的计提依据,就是年末贷款余额如何计算问题?有的税企人员对此问题理解不一:有的认为年末贷款余额扣除项应包括抵押和质押物品(如楼房、机器设备等)贷款金额,拟减少提取呆账准备金。可是文件没有规定此项。大多数人认为,用抵押物质押的贷款,也会出现呆账损失的。按税法规定处理呆账损失时,对已提呆账准备金出现差额要计入当期损益的,所以按上述文件规定的年末贷款金额计提呆账准备金为宜,不应扣除用抵押物品的贷款金额。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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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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