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同时在实际税负最高的前10位的国家中,有4个国家在税负痛苦指数排序中却处于痛苦程度较轻的10位以后至20位之间。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
第二,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三,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二者相去甚远。在《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中,我国高居第二位,但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低于所有30个OECD国家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如果把我国放在OECD国家中进行对比,应是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而不是痛苦程度高居世界第二。
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三)《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2004年~2005年并无显著变化,《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在其公布的税负变动幅度中,挪威、土耳其、俄罗斯、德国、美国等因降低名义税负而降低痛苦指数,增加了快乐指数。波兰、澳大利亚、芬兰、印度、马耳他等增加了痛苦指数。
三、《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几点启示
(一)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0%以下。据专家测算,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约在23%左右;OECD30个国家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31.4%;英国、日本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不超过40%等。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像《福布斯》这样的世界知名媒体所作结论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二)平滑税(FLATTAX)可能是未来税改的一个方向。平滑税的提出始于上世纪末期,今仍处于热论中。平滑税肇端于现行税制的过度复杂,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复杂得“连IRS自己的专家都一头雾水”,这促进了代理业的发展,但实质是增加了无效劳动和征纳成本,结果催生了平滑税的理念。其基本内涵在于:简单易解,税制透明,且能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关于平滑税制已经证明的结论是“不比现行的税制更差”。果真如此,则显然用简单的税制比复杂税制更效率、更经济,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改革原则不谋而合。因此,平滑税的基本精髓正在被多国政府采纳,成为税改的基本方向之一。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实行完全彻底的平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