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进行X技术和Y技术开发研究过程中共耗费50万元人民币。经过一年多努力,X技术获得成功,Y技术开发失败。依据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获得成功的X技术的开发费用转为无形资产,在不短于十年内摊销,开发失败的Y技术的开发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失。由此,该企业从避税角度出发,完全有机会和办法使X技术的开发费用确认得低一些,而Y技术的开发费用确认得高一些,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漏洞七:获利年度的推迟
此项筹划技巧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半”)。如果将来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由此,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使“二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推后,从而可以减轻税负。此外,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再补交税款,也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漏洞八:资本利得与股息的安排
股权转让安排通常发生在股息分配之后。此项筹划技巧也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超过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税法同时又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人士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这样,如果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让被投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使其股权转让所得接近或低于其原始出资额,就可以实现避税。此外,如果考虑到被投资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项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这样,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使转让价格降低,达到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