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如果“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而言,会严格某些税前扣除的标准;对内资企业则会提高税前扣除的标准。目前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都可以全额列支,而没有比例限制。
对内资企业而言,以下调整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取消计税工资
据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将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的政策。因此,取消内资企业工资扣除标准可能在两税并轨之前就先行完成。
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只有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内资企业每月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800元至1200元的工资支出(因地区不同而不同)。而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些地区,企业的实际工资水平要普遍高于这一标准。超过这一标准的工资不能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发放。这就在内外资企业之间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同等条件下内资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要比外资企业多负担33元的企业所得税。
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意味着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在有盈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可以减少33元的所得税支出,相当于国家给予33元的补贴。特别是在日趋激烈的企业竞争中,人力资源的竞争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一环。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显然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
选择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与直线折旧相比,虽然折旧额的总量并不比直线法折旧的总量少,但是从折旧额税前扣除的时间序列上,可以使企业在资产使用的早期多列支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这一政策对于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较大比重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采矿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如果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提高广告费列支限额
广告是企业与企业间竞争的另一种重要手段。无论是对于发育期、成长期还是成熟期的企业,广告都是开拓、扩大和巩固市场份额的必要工具和重要手段。 提高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影响与取消计税工资的税收影响类似,可以减轻企业在广告费用支出方面的税收负担。这个标准提的越高,对企业就越有利。
统一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与广告费一样,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限额上,外资企业也高于内资企业。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列支标准,可以消除在这些费用列支上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表一2004年中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别 印度 俄罗斯 日本 韩国 泰国 新加坡 印尼 菲律宾
企业所得税税率 30% 24% 30% 27% 30% 22% 30% 32%
①2005年5月13日,网易财经与上海证券报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