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52570×5%=7628.5(元)。
增值税:
(2670×13%+4760×17%)-785.4=370.9(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
8785.4-7999.4=786(元)。
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