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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着,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

  (1)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的条件。收入准则规定,收人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4个条件,明显看出这种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但是如果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在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销售回购交易本质上属于融资交易。因此,在销售回购情况下,企业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与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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