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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案例]

  [案情说明]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递延收益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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