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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的纳税筹划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为了节约能源,国家鼓励废旧物资再利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规定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更好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下面笔者结合实例做一探讨。

  某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工艺是把玻璃熔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成不同型号的瓶子,产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主要原料玻璃大部分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该企业整体税负较高,其原因,主要是进项税额小,进项税额中除煤、水、电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外,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为此按现行税法针对该企业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方案一:原料从个人处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生产过程中消耗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收购个人),耗用煤120万元(税率为13%)、耗用电70万元(税率为17%)、耗用水10万元(税率为6%)、修理配件等其他耗费11万元进项税为1.9万元,进项税金合计30万元。因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未取得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70×17%+10×6%+1.9=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0×(7%+3%)=1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0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万元

  纳税方案二:原料从其他回收公司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把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由收购个人方式改变为从其他回收公司收购,但原料总价由600万元变成660万元,原料成本多付出60万元,这样取得了回收公司开来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便可抵扣(财税字[2001]78号),生产用煤、电、水、修理配件等耗费不变,其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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