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纳税方案三:自己成立回收公司
该玻璃制瓶厂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规定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业务分离出去,两者变成购销关系,但是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国税发[2004]60号):(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将废旧物资和其它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回收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政策进行经营。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财税字[2001]78号)规定销售环节免交增值税,收购环节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为0;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该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该玻璃制瓶厂仍按年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消耗所用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由成立后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加价10%转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这样玻璃制瓶厂就可按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来票面金额的10%抵扣,生产用煤、电、水、修理配件等耗费不变,纳税情况如下:
①回收公司
免征增值税
销售收入=600×(1+10%)=660万元
收益额=660-600=60万元
②玻璃制瓶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收益总额=①+②=187.6+60=247.6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
方案二比方案一虽然多付出原料成本60万元,但由于能抵扣进项税而少交增值税140-74=66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下降(14%-7.4%)=6.6%,产品销售利润额增加187.6-175=12.6万元,直接原因是新纳税方案节省增值税66万元,同时节省销售税金及附加6.6万元,两项合计72.6万元,减出多付出的原料成本60万元,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方案三比方案一同样节省增值税140-74=66万元,并使增值税税负率下降(14%-7.4%)=6.6%,缴纳增值税情况方案三与方案二相同,但方案三总体销售利润247.6万元比方案二销售利润187.6多60万元,比方案一销售利润175万元多72.6万元,因此方案三为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