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2月,李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取得收入200万元,该股权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假设转让股权不涉及其他税费。2006年3月,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孙某取得股利收入10万元。
1、李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100)?0%=20(万元)
2、孙某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0?0%=2(万元)
筹划方案
股权的价值一般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资产的潜在增值(或减值),以及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所决定。企业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而减少股权的价值。李某可以将转让股权的时间推迟到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之后(即现金股利归李某所有),然后将股权以1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按此方案实施后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为:
1、李某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0?0%=2(万元)
2、李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90-100)?0%=18(万元)
3、孙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后,在李某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总负担减少了2万元〔(20+2)-(18+2)〕。
由此可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在个人转让股权前,能够尽可能让企业多分配现金股利,那么,就能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总负担。
筹划点评
“釜底抽薪”原意是指,水已经烧开了,要想降低水温,根本的办法是把火退掉,水温自然就降下来了。此计用于军事,是指对强敌不可正面作战取胜,而应该避其锋芒,找准关键,攻敌之弱点,削减敌人的气势,再乘机取胜的谋略。
在上述两个筹划方案中,纳税人转让股权之前“先分配股利”类似于“抽薪灭火”,从而达到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