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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一定要好好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节约税收成本。

  为了更好地说明结算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下面来分析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分析: (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300+100)/(1+17%)×17%=58.12(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79(万元)

  ③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250/(1+17%)×17%=36.3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案例(二)

  某企业,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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