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生活小区停放车辆,再一次强调《关于对生活区划线车位的管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特定时间起,将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进行经济惩罚,惩罚金额为每次60元。这个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还对违规停车车主进行开单方式进行告示,之后,在特定时间起实施惩罚措施。然而,已经过了3个月时间,生活小区内还是会出现车辆被罚款的现象。
为什么一项制度实施了三个月,还是会出现违规现象,就是做不到令行禁止呢?
先从制度制定者和违规者进行分析。制度制定者制定惩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惩罚的方式就是体现在让违规者付出违规的成本。当然,违规者会通过违规的成本与付出之间比较方式进行分析。如果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他会继续选择违规,比如,到停车场停车来回需要花费油费和走路成本超过违规停车成本,那么,就会选择违规的方式进行;再比如,大学教授到外面讲授一天课收入上万元,而学校对于老师不上课惩罚是每天300~500元,显然,教授就会选择请假到外面讲课。如果违规成本在他自身能够承受范围内,也还可能产生违规。违规还有可能不被惩罚的,而且惩罚是他个人能够直接承受范围内。比如,在企业中,如果员工收入是月均超过一万元,那么,在生活小区内对员工乱停车惩罚只是每次60元,会现有人乱停车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原因就是这些惩罚不至于引起重视。只有惩罚的力度大于违规成本,甚至是超出承受能力,惩罚制度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力。也就是说,惩罚一定要一次到位,体现了“重罚是为了不罚,轻罚就是为了罚”的思想。以开头企业为了在自己的员工小区内避免乱停车现象,规定一次扣罚60元。结果就是每星期总有几起违规行为发生。如果管理部门把原来罚款调整为每次2000元,结果就有可能杜绝发生违规行为。体现了重罚的结果是没有一个员工被罚。
当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设定重罚金额,同时,还需要通过一些管理技巧推行。否则,容易引起公愤,甚至惹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比如,一个企业,员工月收入只有2000元,在一般违规罚款中超过2000元,就显然不合适。因为在这方面,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当然,惩罚制度本身只能起到警示、威慑作用,并不排除个别现象会发生。如果个别现象真的发生了该怎么办?管理需要严肃,但也需要灵活。在国内,很多制度管理太讲求灵活,导致制度失去了严肃,没有刚性,最后就做不到令行禁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如果出现特权车违规,将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制度就像自家养的狗,只咬别人,不咬自己。这是中国特色文化,同时又是很多企业惩罚制度难以执行的源头。那么,这该怎么办呢?惩罚制度最难执行的是两类人,一类是穷极凶恶之人,第二类就是高层管理人员。穷极凶恶的人,如果加以惩罚,容易产生极端情绪。而高层管理人员加以惩罚,担心日后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如果这两类人不加以处理,惩罚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就无法体现。
做管理难就难在这里,但是,难就不等于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