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销售有利害冲突吗?
这位房地产销售员对一对青年夫妇做出保证,说她将努力帮他们买到一套合适的房子。“把我当做你们的侦察员好了。”她说,“我一定帮你们花最少的钱买上一套最好的房子。”这对夫妇得到了三番五次的保证,在回家的路途上他们谈论着自己的好运。有一个销售商正在为他们张罗买房的事,价钱虽高,但一想到有一个很专业的内行人在为他们帮忙就很高兴。
卖房子的那一家也感到很高兴。他们细心地选到了一个好经纪人。因为经过这些天来的观察,了解了这个地区的很多起房屋价格,他们希望能有个好经纪人帮他们多卖数千美元。他们进行认真选择的另一个理由是:以当时的价码,需要花6%的佣金,这也是一大笔钱。“如果真要付这笔佣金的话,也要付给最好的销售人员。”
这种事常有发生,也常可能有严重的后果。双方期望怎样达成最好的交易呢?一个销售人员对卖主卖出最好的价钱。然后又对客户做出同样的承诺。
沿着同样的思路前进,一个销售人所得佣金的涨落也要从房屋卖出的价钱中分割出来。她的全部保证不都要从买房者所付出的钱中抽出来吗?
像这一类互相矛盾的情形在市场上历来都是常见的,对它进行的批评有时候也是令人迷惑不解的,连那些搞协调的人也无法把问题说清。
有时候可以给予两种解释。一种是,与其说这是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人性问题。即使做出了警告,客户仍然设想销售人只能和他站在一起,而不是和需付出佣金的卖房人站在一起。
第二,一个好的销售人员有时候尽量设法使双方的愿望彼此接近。这一点是值得争论的。但所提出的辩词是为要使一笔买卖能够成交、避免泡汤,销售人员必须做出必要的妥协。
在股票市场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很多小投资者都认为他们的股票经纪人是可信的,是他们的好咨询人。
这个销售员必定是十分谨慎地在进行销售陈述。如果他说:“这套设备可以增加2%的产量。“但倘若实际设备达不到时,销售人员和它的公司将被送上法庭
⑤ 避免过分夸大产品的安全性。法律通常在那些肯定性的观点上都采取某种含糊的说法,因为对这些说法的理解往往容易解释为可能导致可能性的担保责任问题。比如说,明尼苏达州立法院最近裁决了一桩案件:一名销售人员声称一辆二手车配有改造过的化油器,并运行良好,这已构成了对于车辆状况的保证性表述。有人基于销售员对于产品具有如此好的质量的保证,买了它。但后来化油器出现了阻塞故障,车辆撞到了树上,并使客户受了伤,谁来对这起招致巨大损失的事故负责呢?
⑥ 了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关于担保和保证方面的法律条文。
⑦ 了解你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和性能。
⑧ 在你的产品操作手册上务须使所有有关的设计变化和改进部分说法一致无误。
⑨ 当顾客问及产品或服务可能导致什么结果时,除非产品已由公司经过测试并获得了满意的证据,否则避免提供自己的见解。
诸如此类的表述:“这件产品将会减少你40%的库存积压,”如果现行制度系统不能达到承诺的效果,公司将可能陷入麻烦,请避免这样的表述。如果确实不知道顾客某个问题的答案,请先不要着急回答他们,告诉他们说你不知道,回头会很快把这方面的信息告诉他们的。
⑩ 任何时候都不要超越自己的权利范围,尤其当同顾客探讨起价格和公司政策时,务须记住,销售人员的话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束缚。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对于顾客来说,在错误表述和违反事先担保的基础上,通常很容易及时恢复和弥补损失。在美国许多州,即使可以认为销售人员的表述无可非议时,也还要努力恢复保持这种状况。
3价格歧视
许多顾客可能受到过其他商家所没有的削价优惠、让利酬宾等服务项目。即使如此,在有些条件下,这也算触犯了1936年制定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这项法案允许销售者在基于节省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大批量产品的打折服务。
个别销售人员或销售经理可能会采取“价格歧视“的手段来提高销售额。价格歧视指向不同的客户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样数量的产品。如果这种做法削弱了或损害了竞争,则被认为是非法的。这样做同样是不道德的,因为对顾客不够公平。
4捆绑销售
为购买某些产品时,顾客可能会被要求同时购买他不需要的别的产品,这就叫捆绑销售。若这种做法实质上已亵渎了公平竞争的时候,就要受到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的禁止。比如说,一款非常流行的化装品的销售人员会对客户说:“我只有少量你所需要的产品,但如果你的所有27家商店都能够为我提供产品展示、广告,并能推销我的各种产品,我就可能为你供货。这就意味着你需要他购买你以前从未购买过的十几种别的产品。”这种交易行为正确吗?不,这是在违法。
5独家代理
当合同要求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必须专门从某家制造商购买产品时,就叫独家代理。如果这种做法削弱了竞争,按克莱顿法(Clayton Act)规定,这种做法就应当禁止。
6互惠性交易
曾经有一位销售员说过:“如果你能够从我们公司购买照明设备、其他供应品或配件的话,我就将从你们公司购买我们所需要的全部办公设备。”这是正确的交易行为吗?
互惠性交易是指如果某人或某个公司同意购买你的产品时,你将会相应地购买他的产品。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认为,如果这样的商业协议伤害或削弱了竞争,则会被认为是非法的。大多数采购代表发现这种规定令人十分讨厌,因为互惠性交易协议可能变成非法的。即使合乎伦理规范,客户甚至也十分害怕同销售人员谈及此事。
7销售限制
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那些上门销售者的不道德的销售行为之害,在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当地政府都有过这方面的立法规定。联邦贸易商会和许多州也都采取过所谓冷处理期法案(Cooling-off Laws)等规定。这项法令规定为顾客提供一个冷处理期(通常是3天的时间),在这期间内,客户可以撤销合同协议、将产品返回,而且能够如数获得退款。法律保护那些相当于或者超过25美元金额以上的对等销售服务项目。法案中同样规定,销售者必须向客户出具拿出这项交易的书面协议或收据,并要求说明有三天的退货期。
许多城市规定,非本地居民从事向消费者提供直销活动,必须在他所从事商业活动的城市注册,并交纳相当数量的注册费,同时还需要有经济担保人。这些城市法规通常都称为绿河法规(Green River Ordinances),因为第一部这种类型的法规是1993年在怀俄明州的绿河上签署通过的。这类法令使得外部竞争对手进入当地市场变得相当困难。通过这种方法,消费者与当地公司都能得到保护和帮助。
冷处理期法案和绿河法案的签署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销售人员使用不合伦理的、高压性的销售策略,这些法令和其他的一些法令均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有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交易中会使用不合伦理规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