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就是根据有关环境标准和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环境标志和证书,从而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由于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各个方面,因此该制度的实施是对产品全过程环境行为进行控制管理,是推行清洁生产、落实污染预防原则的有力手段。就企业方面而言,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可以为其调整产品及产业结构、开发新产品、治理污染等活动提供资源合理配置、清洁工艺技术、最佳处理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信息和导向,并且有助于持有环境标志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打开产品销路和克服环境标志贸易壁垒,更好地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总之,环境标志制度已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在发达国家应用普遍,效果良好,在中国也已开始施行。虽然其常常在国际贸易中成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批评和反对,在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上还是应当肯定的。
押金制和执行鼓励金也是较为常见的。所谓押金制是指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如啤酒瓶、饮料瓶等加收一份押金,当把这些潜在的污染物送回收集系统而避免了污染时即退还这份押金;执行鼓励金包括违章费和执行债券两种形式。所谓违章费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污染者依其违法行为获利的大小而收取一定的金额;执行债券也叫保证金,是政府为了使污染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而预先收取一定的金额,一旦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即退款。此外,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无害产品以及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也都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能在环保水平较高、市场特别是保险市场功能完善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充分运用。
最后一种模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管制越严厉,经济技术水平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模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就“直接控制”与“间接调控”、“自我调控”的关系来看,应当属于主从关系。以下简要分析之。促使企业技术进步、落实清洁生产和预防性原则,保护环境资源的因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除了利润最大化这一内在动力外,直接行政控制的强制性和经济手段的强有力刺激等外部条件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行政控制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强制性措施的可行性和效果均会增强。而经济手段的适用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补充性:某些对公众身体健康危害极大的污染物,如有毒化学品、重金属等,经济手段失去了应用的前提,行政手段成为唯一的控制手段;有些经济手段如加速折旧、补贴、税收优惠等,本身并不能使进入环境的污染物减少,也不能使安置污染防治设施有利可图,而只是减少了污染者在防治设施上的开支,使直接行政控制的严厉性有所缓和,如果没有强制性措施作后盾,任何合乎理性的企业都不会因为有此类经济刺激而积极进行污染防治。因此,环境管理中“直接控制”的基础性主体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经济手段往往只能使严厉的直接控制方案变得“温和”而有助于其实施,属于“自愿”基础上的经济技术强制措施,是对直接控制措施的有力配合与补充。人们普遍认为环境经济手段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灵活性和效率,能够为进一步消除污染以及技术进步提供持续不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因而更加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的实现。至于“自我调控”手段的补充地位,则极为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