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全国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我省作为一个产煤大省,同时又是全国煤炭五大重灾区之一,省委省政府领导再三强调,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开放四川、法治四川、和谐四川”的高度审视安全生产工作,立足于四川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解决我省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在我省2203家煤矿中,90%以上是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这部分小煤矿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生产条件差,矿工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为了深入了解我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民革四川省委调研组于今年8月至9月到我省两个重点产煤市宜宾和广元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格局具有一定的弊端,制约着我省小煤矿安全生产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模式。在目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下,除负责履行国家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外,省、市、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对煤矿安全管理负有职责。制定此政策的初衷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可以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乃至于意见分歧到无法统一的地步。
职能划分上,管理煤矿安全的不管生产,管理煤矿生产的不管安全,相互脱节,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有些事,大家抢着做,比如培训工作,煤监局和安监局都设立了自己的培训机构,结果是多头培训,重复培训,混乱不堪;有些事,比如日常监管,由于各种原因,马虎草率,以发证代替监管,以罚款代替监管,一罚了事,留下大量真空地带和事故隐患。
人员设置上,煤监局集煤矿安全监察和管理、事故调查与批复权于一身,同时还负责煤矿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是事实上的行业主管部门。但是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煤监局编制,总共才2680人,监管煤矿28000多个。以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为例,编制26人,监察范围覆盖了五个地市730多个煤矿。最远的从川南分局的驻地宜宾到泸州古蔺,单边行车时间长达12个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监察机构往往是哪里出了事故它就出现在哪里,监管机构俨然只有处理善后的使命,与当初制度设计“关口”前移,重在“监察”的初衷背道而驰。
权责关系上,自国家煤炭工业局撤销后,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既监察又管理,理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煤矿安全监察中的渎职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但是由于煤监部门自己负责煤矿事故的调查又自己批复,不受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督,这就造成了“国家监察”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现实。国家监察无限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地方监管有限的权利却承担了无限的责任,只有责任的下放而没有权利的下放,这极大地伤害了地方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