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林木的主要安全问题是防止通过花粉传给野生种或相近种所带来的基因污染。可只用雄性不育或只有雌株的转基因树木造林, 或采取物理、生物方法隔离转基因林等措施, 防止花粉的扩散。另外, 对于抗病虫的转基因林木, 由于生长周期长, 与只有一个生长季节的作物相比, 病毒和昆虫产生耐性问题显得比较突出。减少病毒和昆虫的抗性问题可以采用: (1) 营造
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林木的混合林; (2) 转多个抗性基因; (3) 在特定时间、特定组织表达目的基因。在转基因棉花中表达的苏云金芽孢杆菌内毒素在土壤中120 d 后仍残留25% 的杀虫活性,活性半衰期约30 d[ 13 ]。这说明处理好转基因植物的残体, 免除对土壤生物的影响也是必要的。这同样是林木改性活体在环境中释放应注意的问题。
3 国内外有关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管理
3. 1 国内管理
1993 年底, 国家科委制订了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6 ] , 将基因工程工作按潜在危害程度划分为4 个安全等级。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 按所用的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 结合释放地点, 确定生物控制或物理控制等级和释放安全等级。按不同等级申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 才可从事基因工程工作, 并承担法律责任。1996 年7 月, 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7 ] , 基本上将国家科委的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加以具体化, 制订了申报书格式并受理有关申请。
林业行业目前没有制定有关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研究所的抗虫转基因欧洲黑杨通过部门协调, 由农业部接受申请并批准在新疆玛纳斯林场进行田间试验。由于林木毕竟与农作物不同, 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3. 2 国外管理
在美国, 农业部动植物健康审查局1987 年发布7 CFR 340 管理条例草案, 开始对基因工程实行安全管理, 随后经修订作为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法规。任何人在从事基因工程体释放之前, 要么应按条款所规定的允许标准和标准操作程序, 在通报美国农业部下属动植物健康审查局的情况下进行, 要么在申请者建议或审查局所确定的操作条件下, 审查局认为符合安全要求而给予田间试验的许可(简称“通报”和“许可”两种选择)。审查局在全面了解申请内容和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安全评价基础上得出“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 将给予“许可”。“通报”实际是“许可”的另一种形式, 1993 年开始实行。它只适用于已被确认为田间试验安全的番茄、玉米(Z ea m ay s L. )、烟草(N icotiana tabacum L. )、大豆、棉花及马铃薯, 审查局不再事先要求对这些试验的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