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动植物健康审查局在“联邦登记”中, 建议进一步放松关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法规,提出了3 点: (1) 任何未被列入有害范围的植物, 可以在“通报”的情况下, 在不可能形成该植物蔓延的区域释放; (2) 在通报情况下, 扩大抗病毒转基因植物的允许释放范围; (3)转基因植物在各州之间运输时不需要通报, 简化了已获许可或已向审查局通报的田间试验的汇报工作。条例指出绝大多数转基因植物只要满足一定的允许标准和实施规范, 就可在通报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同时减少了在多年试验过程中的汇报要求。简化了不受限制的转基因植物所需的审定程序。
条例强调可放松对那些靠砧木繁殖的转基因林木的限制, 如果它们不能繁殖、产生花粉或花, 或者它们面临严重的病毒危害, 都可在“通报”情况下进行田间试验。这对发展改良的树木品系非常重要。在“通报”的情况下, 可对性未成熟的转基因树木进行数年安全的田间试验。即使花粉成熟后, 只要选择合适的地点或实行物理隔绝, 使之不能对其野生种授粉, 也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动植物健康审查局已注意到, 对已被允许进行的几种转基因树木在有限范围内(因性未成熟或用物理和生物方法隔离) 的田间试验的跟踪调查, 证明这几种树木可在“通报”程序下进行的田间试验还是较安全的。尽管如此, 树木的田间试验由于需要进行多年, 如果不能持久地按照标准操作程序, 容易长期暴露于某些非目标生物, 造成预想不到的后果。另外, 由于难以估测树木性成熟的准确时间, 所以前几年的防御措施可能不适于后期。因此, 每年都要重新登记“通报”情况下的转基因树木的田间试验。
1997 年6 月, 更多的植物列入“通报”范畴。在基因工程体商品化之前, 从事的单位可向动植物健康审查局申请解除管理限制。目前已经有60 多个基因工程体被解除限制。所有在“通报”、“许可”以及“解除”状态下的田间试验及其安全评价都被登记、录入数据库。动植物健康审查局已对很多转基因植物的田间试验进行了审查, 审查结果表明申请者都能很好地遵守操作标准或特别规定的许可条件。
1988 年加拿大由环境保护部门制订了生物技术产品释放的管理法规[ 2, 19 ]。1993 年由多部门组成了联合机构, 对生物技术的应用实施管理。1994 年联合委员会为了促进生物技术的应用, 要求政府各部门制定新的管理条款, 构成一个总的生物技术管理框架, 减少生物技术应用申请过程中的复杂环节。林业和渔业因与自然环境紧密相关, 对其基因工程体的释放要求更周密的计划和严格的管理。转基因林木的安全评价需要林业部和农业及农产品部门的联合操作。
基本过程包括先准许一定范围的田间试验, 然后才可在不界定范围的田间释放或供家畜或人应用。
欧共体1990 年制定了有关基因工程体管理的3 个条款, 分别是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式应用、转基因生物的环境有限释放和从事人员的安全保护。各成员国将上述条款纳入本国的基因工程体的管理规定中。条款制订了较详细的审批程序和技术指导。法国基本上将法规照搬到其宪法中, 其它国家也按各自的理解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出现了各成员国在管理上的差异。法国管理得松一些, 只要相应的部门审批即可商品化, 而北欧诸国、瑞士几乎杜绝任何基因工程体的田间试验。法国已进行了木材改性转基因杨树的田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