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循规“校查”法---要用法律法规、条例和操作规程这把“尺子”,全面检查、校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上的偏差。《安全生产法》是用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经验总结,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法典。《安全生产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延续和具体规定要求。操作规程是经过论证,并经反复实践检验,总结出来的科学经验。在法规、条例面前,没有特殊的团体和个人;在生产操作规程面前,来不得一时一刻、一丝一毫的马虎。不能因为特殊利益、个人感情或暂时的困难困境,降低落实法律法规、按章办事的标准,更绝不允许肆意践踏法律法规的恶性行为的发生,必须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抓好落实。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单位领导、安管干部要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建设、规划、部署等生产环节中,严格按法规、条例和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并经常对照法规、条例和操作规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有悖法规、条例和操作规程的做法,必须及时、坚决予以“校正”。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问题,《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条例》都有明确具体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的计划、时间、地点、内容、人员和考核验收情况要逐一对照进行检查。对危险源(点)的监控工作,“监控法”提出了“五定”具体要求,即:定点、定监控内容、定标志、定检查周期、定责任人、定责任。在对危险源(点)检查时,这五项内容一项都不能缺少。对于大型机械的操作使用,在检查时,尤其要注意纠正那些片面追求捷径的“小聪明”式的“土规定”、“土做法”。凡不符合法规、条例和教程规定的,都是事故的隐患,就有可能出现事故苗头,严重的还会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立即制止,坚决纠正。
四是突击“点查”法---适时进行不打招呼的抽点检查,以“突袭”的行动,检验其落实规定的一贯性。目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常规或预有通知的检查时,准备比较充分,有些平时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也会暂时改正;有些没有落实的,还可以突击“补课”、“写回忆录”,往往重一时检查过关,轻平时良好养成。如果安全生产检查始终沿袭制度性、常规性、预告式的检查模式,其结果是很难发现问题。因此,时不时地进行一些不打招呼的检查,对于平时例行性检查比较好的单位,可以检验其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坚决性和一贯性;对于那些靠“伪装”过关的单位,能够“揭其面、视其质”,发现一些平时不容易暴露或预先检查中被“掩饰”的问题,掌握其真实情况,利于查“患”纠偏。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突击“点查”的时节、内容,选好抽点单位,防止只查好的单位,不查问题多的单位;或者只查差的单位,不查先进单位的倾向。
五是类比“复查”法---“邻里失火,自查炉灶”,“一人生病,大家预防”,“警报一响,长鸣不断”。在这个问题上,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第一,要把别的单位发生的问题,经常进行“对号入座”,查一查本单位有没有类似的苗头和隐患。不能因为“自家”没事,对“邻里”失火不以为然,或者只把别人的事故教训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麻痹大意,我行我素,其结果只能重踏别人的“覆辙”。第二,要做好举一反三、“借题发挥”的文章。不管别的单位出了事,还是本单位在某个问题上出了差错,都要及时把它当作一面镜子,衍射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方面面,反复进行查找。不能就事论事、就事查事、就事处事,否则,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达不到“一人生病,大家预防”的目的。第三,事故教训警钟要长鸣。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拉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警报”,就要把它高悬头顶,长鸣不断,一时一刻也松懈不得,始终绷紧防事故这根弦,“耻辱戒指”的做法很有借鉴性,设立“事故警示室”,开展“忆事故教训”等活动,真正让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无论做什么事情,唯有在看来无事时,及时提醒自己,敲打自己,检点自己,从中发现问题和不足,才能将有事化为无事,确保单位安全生产良好稳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