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过程是组织权力的使用过程,是组织资源的调整过程,这个过程没有严格的约定于限制,对权力运用过程的管理是我们这个组织触目可见的种种问题的主要成因之一。
当以经济建设为国家管理的中心内容后,当市场的参与者分散成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后,组织权力作为调配资源的主要手段之一,不作管理,甚至只要不作严格的管理,就会损害到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平原则。所以,同执政效果的评价机制一样,建立权力运用方式的程序性制度也是事关国运兴衰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项目。只有建立了有效的权力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组织权力的正确运用。
谈到组织管理权力的管理,立即就会有人想到引入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很多人反对这种做法,其原因可以作以下的描述:首先,现行的这些管理机构已运行了五十多年的历史,它们作为一种实体的组织管理机构之间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相互联系方式,自身运行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程序,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它们的认同程度和熟悉程度已经很高了,而这种认同就像商品的品牌,更换就会损失这种无形的价值。再者,它们履行的组织管理职能已经促成了中国经济和组织的巨大发展,因而这些硬件结构主体上或者说主要结构上是合理的。
所以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反对推倒现有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大规模的重建,因为推倒重建的做法就是将行之有效,而且正在发挥主要作用的管理功能一并抛弃,由此造成组织生活的较长时间的无序和混乱暂且不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也不利于继承既有的优势。还有,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思想是一个产生于数百年前的权力管理设想,已经是一个落后于今天组织生活本身的概念。如果说"不受监管的权力导致必然的暴政"这是一种哲理性表述,因而具有长久性的真理价值的话,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思想只是这种理论表述下一个层次的操作方法。将一个启蒙运动时代的具体操作方法神化成为普世价值和终极哲理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孟德斯鸠时代的组织生活复杂程度无论如何是不能与今天组织生活的复杂程度相比较的,刚刚走入工业组织不久的人们,思想意识中还残留着浓重的农耕文化色彩。从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思想主要关心的内容——行政权力和法律权力,而且为了强调公平原则,又把法律权力分解成立法权和司法权两个部分——我们可以理解到,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组织管理权力的内容和中国明清政府相差不多,是明显地带有这种农耕文化特性的组织管理权力结构模式。比如中国一个县太爷的组织管理内容也就是断断案、劝劝学、赈赈灾、奖励一下农、桑之类,内容有什么不同吗?对这些东西我们往往用今天的理解去神话它,这不是求实的态度和方法。
如果仅用这个时代产生的理论编织一个组织管理机构体系,用来管理今天的中国组织,那就象用一个希疏网格的渔网打鱼,可能的结果是空费力气而效果不佳。今天的组织生活已经产生了孟德斯鸠时代不曾有过的许多新的组织生活内容,如果让孟德斯鸠在今天再来设计权力的结构方式,大概也不会是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在运用以后,针对这套体制不适应现代组织生活的许多方面,美国进行了两百年的逐渐调适,这种调适以个人行为规则、知识、经验、制度、价值观念等文化方式存在于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调适后形成的机制是美国特有的,它需要适应特定的调适对象和特定的文化背景。想要移植这种方式,必须具有相同和相似的组织属性才能进行,而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组织发展程度与此都是不想同的,所以这些内容就难以适应中国的现实。这种调适机制类似于一个高级技术工人的技能,同样的工具和条件,有技能的人干出的活儿就是漂亮,别人学起来那是困难的,起码需要有较长时间的经验积累过程。
权力的管理方式在理论上是可以有无限多种的,三权分立的结构方式只是其中的一种——制衡结构。如果纯粹地以权力管理模式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从孟德斯鸠到近代以来,人类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发展和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权力管理形式。其中我们熟知的有两种——那就是权力的监管结构方式和权力的契合结构方式。监管形式又有两种,就是上级监管(例如董事会对总经理及企业职员的监管)和平级监管(例如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管、交通警察对汽车司机的监管)。而权力的契合结构应用的例子就是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结构方式。
例如火箭生产企业内设计权、生产计划权、质量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形式。在现代组织,权力的制衡结构、权力监管结构、权力契合结构都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权力管理模式。从应用对象来说,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权力的制衡结构(三权分立)被应用于组织管理上,而权力的监管和契合结构模式被应用于企业管理上。如果我们剔除了附着在权力制衡概念中的政治价值判断,仅仅作为一种权力管理模式来考虑问题,那么权力的制衡、监管和契合结构三种方式都没有表现出对特定管理对象的必然适应性,也就是说这三种权力管理模式是可以相互代用的,实用一种模式的管理对象,同时也必然能够实用另两种管理模式。从权力管理效果和权力实现效果上说,显然权力监管和契合模式是伴随着工业文明而来的新型权力管理模式,它们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效率是明显高于权力拆分结构下的制衡方式的。而且监管过程更加适用于制度建设不很完善,但目标明确的创新性对象,比如没有来得及完善制度的新建企业。千百个企业的发展业已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是制度依赖性较弱的,是可以在制度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运作的一种有效的权力管理方式。
权力的监管结构针对分权形式而言,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将完整的组织管理权力分解后,各个单项的权力如何结构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权力系统,进而发挥既能高效管理组织生活,又能使得管理权力处于管理状态呢?答案是:为所有的权力设置一个监管结构,形成对权力的监管关系。我们反对三权分立是反对一种权力制衡结构的权力管理形式,而绝不是反对进行权力的运用过程制度化、程序化的、有效化的改进。在任何的情况下,对权力的有效管理是我们对组织组织权力存在方式的一种理想性的追求,只是这种权力管理的实现形式应该适应中国已有的组织管理组织结构的要求。
而权力的监管方式相对权力的制衡方式而言就正是这样一个适应现有组织管理组织框架的权力管理模式。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关系中,强调的是对等权力的制约与反制约,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管理(如制度不健全)状态下,这种权力结构方式极易形成扯皮和拖沓的无效管理状态。而监管形式是一种对权力运用方式的更为有效的管理程序,尽量剔除了可能造成议而不决管理状态的运行缺陷。强调对等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反制约实际上也会使许多问题成为议而不决的疑难问题,为了弥补这种权力运作方式可能产生的尴尬,还要用到大规模的公众投票——公投。这样的权力运作显然谈不到效率,而权力的监管方式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从历史的实践上看,在国民党时代中国的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有了平行的五权分立的雏型,也没有照搬三权分立模式,所以,今天的我们也没有什么必要非去照搬三权分立的模式。这也许不满足对三权分立模式情有独钟人们的胃口,但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将一种具体的管理模式看作是普世原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