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混过关”者代价高昂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弥补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指令召回将具特殊震慑力
10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对国内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届时指令召回将凸显出特殊的震慑力。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回答厂商提问时介绍,实际上召回法规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调的只是企业届时要按照这部法规的程序实施召回。今年3月15日召回法规出台后,召回就已经可以实施了。例如今年6月份,一汽轿车生产的马自达6和广州本田生产的新雅阁两款轿车,一个叫“召回”,一个叫采取“市场措施”,设想,如果广州本田采取的“市场措施”不完整,即没有完全消除产品缺陷,10月1日以后该款车可能就会被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继续做补救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表示,以前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10月1日以后都存在一个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的问题。我们鼓励企业自己认定产品缺陷,实施召回。但是,假如企业实施的召回措施不足以消除产品缺陷,我们还有一个跟踪和评价的职能。如果评价是企业没有彻底消除产品缺陷,我们就要告知企业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指令召回。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18日曾宣布,对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由一汽集团生产的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这是国产轿车首次因产品质量缺陷由厂家主动宣布召回。同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费检修或更换燃油箱的“市场措施”报告。广州本田公司对这次“市场措施”冠以“回店”的称谓,而不是召回。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还在跟踪这两款车的召回情况。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有裁定权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其应具备的条件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具有执行单项或者综合检测与实验能力;配备所申报检测与实验项目应有的环境、设施、仪器、仪表,其产生的综合测量不确定度在允许误差范围,并提供充分保证其测量溯源性的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