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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如何实现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经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中国改革30年后也再次从农村上路。而与30年前相似的是,农村改革的主要问题仍纠结于土地之中。土地经营是否直接向资本开放?农地转非收益如何分配?……本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加之他在上篇中“谁来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权利?”的追问,其实都在试图回答农民在未来改革中的土地财产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而这正是30年后再次启动农村改革“冻土层”的关键。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本质就是适应时代发展,探索更加公平、有效的农村各类土地不同的市场化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地转非中的收益分配、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则是其中亟待突破的几个重要方面。

  向龙头企业还是向专业农户集中

  中央一直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提出要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国家的法律亦有明确的规定。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专门用一节19项条款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有明确的阐述,关键是如何具体化,使双方都能信守土地流转合同,切实保护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利益,特别是使转入方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能在转入的土地上放心投资,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济。

  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思路就是要在农村中培育农业企业家,促使一部分有能力、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能在农业中创业、致富和发展,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使他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和主力军。

  但在发展现代农业时,长期以来也存在另一种思路和做法,认为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应当是企业,要形成一大批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在一些地方,大公司进入农业,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直接雇工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一些利益相关者还在基本农田的利用形式上做文章,违规操作,搞乡村酒店、度假村和房地产等。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相联系的是从事农业的主体由家庭经营转为雇佣工人,有些地方也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

  针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出现的问题,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该《通知》一直要传达到村一级。《通知》指出,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同时还明确:“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人民日报》第二版,2002年1月10日)。而1个月之后,《人民日报》又报道和赞扬了福建省惠安县“走马埭农业示范区”大公司参与土地经营,“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人民日报》,2002年2月11日,第二版)。在这个问题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的争论可能将长期进行下去。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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