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住公司章程“牛鼻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根本行为准则。袁力说,“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公司章程这个基础抓起。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章程的审批和登记程序等进行规范。”
袁力称,为反映公司控制关系变化,《意见》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分别编制发起人表和股份结构表。为防止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入股协议与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埋下公司治理风险隐患,《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股权行为,防范股权纠纷影响公司正常运作,《意见》要求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股份转让、股票质押、股权涉讼等情形的处理程序。
保监局“深入”内控管理
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袁力表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各地方保监局能够深入了解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情况,更好地开展监管。这也是我们推动公司完善内部审计体系,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重要作用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各保险公司审计机构、分支机构和保监局,为使各方有效衔接,推进这一重要制度措施积极稳妥地落实,我会制定了《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袁力告诉记者,《通知》对审计报告报送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报送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保监局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告了解辖内保险分支机构内控情况,而不是对个案进行处罚。